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防栓的放置位置:
1、消防栓應該放置于走廊或廳堂等公共的共享空間中,一般會在上述空間的墻體內,不管對其做何種裝飾,要求有醒目的標注(寫明“消火栓”),并不得在其前方設置障礙物,避免影響消火栓門的開啟。
2、消防栓不能隔在房間(如包廂)內,既不符合消防的規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員的及時救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室內消火栓的安裝要求:
1、室內消火栓設在明顯易取用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口方向宜向下或垂直于所安裝的墻面。
2、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長度不超過25m。
3、下列建筑物的室內消火栓應配置直接起動消防水泵的按鈕:高層工業建筑;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建筑;設有消防水泵的人防工程。
4、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壓不應大于0.8MPa,如果超過0.8MPa水柱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動力壓力)50m水柱時,應有減壓設施。
5、在多層建筑物內,室內消火栓間距不大于50m,在高層建筑物內,其間距不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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