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规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办法》)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进行了明确。 规定指出,截至今年5月23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该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今年5月23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该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此外,《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规定表示,《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2007年7月4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此后仍然有效。《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2007年7月4日尚未离任的,此后可以继续任职。胡刘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