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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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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 |
|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 |
| TAGS:中国人民银行法 |
| 评论:0条 阅读:0人次 更新时间:2008-06-11 13:21:59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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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组织机构 |
|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 |
| TAGS:中国人民银行法 |
| 评论:0条 阅读:1人次 更新时间:2008-06-11 13:20:47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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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 |
| TAGS:中国人民银行法 |
| 评论:0条 阅读:1人次 更新时间:2008-06-11 13:06:24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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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0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9:59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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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 |
|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0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8:19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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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 |
|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0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6:53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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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职责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
|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1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4:08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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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 |
|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 |
|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1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3:00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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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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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评论:0条 阅读:0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21:24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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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 附则 |
|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1 |
| TAGS:商业银行法 |
| 评论:0条 阅读:1人次 更新时间:2008-05-26 16:17:38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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